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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法三讀 網路、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屬侵權

更新日期:2011/05/31 11:46 王韋婷

立法院院會今天(31日)三讀通過「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未來透過網路和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,同樣屬於侵權行為,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,如果未獲同意侵害商標或證明標章者,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

過去對於在網路販賣仿冒品,「網路」是否屬於「陳列、販賣」,在司法界存在不同見解。立法院院會31日三讀通過「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明訂透過網路和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,同樣處於侵權行為。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說:『(原音)透過電子媒體、網路這些有關仿冒品銷售行為,那些我們規定都是侵權行為,對電子媒體、網路平台上的一些侵權行為,我們也加以規範。』

根據三讀通過後的條文,侵害商標或證明標章,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仿冒品,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。透過電子媒體與網路方式販賣者,也要負相同刑責。

至於日前曾發生網友販賣仿冒名牌包,因最低賠償金額是500倍,導致支付給原廠廠商的賠償金有高達上億元的情況,智慧局也因此和司法院協商,取消最低500倍的賠償金下限,僅保留上限1500倍賠償金的規定,交由法官就個案來判斷。

此外,修法條文也放寬商標的範圍,未來只要是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,不論是文字、圖形、顏色、動態、雷射標籤和聲音等,連手機的開機動畫,都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。

而這次修法也將產地證明標章納入商標法的規定範圍內,申請人可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的標識,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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